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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区别
来源: | 作者:美誉 | 发布时间: 1148天前 | 4873 次浏览 | 分享到:
预算内资金主要是指由国家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集中和管理的财政资金部分。财政预算是政府活动计划的一个反映,它体现了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范围、政府在特定时期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和政策手段。预算是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收支安排的预测、计划。它作为一种管理工具,在日常生活乃至国家行政管理中被广泛采用。就财政而言,财政预算就是由政府编制、经立法机关审批、反映政府一个财政年度内的收支状况的计划。
 一、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概念
 
预算内资金主要是指由国家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集中和管理的财政资金部分。财政预算是政府活动计划的一个反映,它体现了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范围、政府在特定时期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和政策手段。预算是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收支安排的预测、计划。它作为一种管理工具,在日常生活乃至国家行政管理中被广泛采用。就财政而言,财政预算就是由政府编制、经立法机关审批、反映政府一个财政年度内的收支状况的计划。
 
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资金。它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地方财政支配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有关资金;国有企业及主管部门掌握的各项专用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收自支资金;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所属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所属单位集中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尚未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统一的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特征
 
预算内资金的基本特征有:1、法定性。这不仅指财政预算的产生过程必须严格通过法定程序,而且指财政预算的收支范围和方向均有相应的法规为依据。2、精细性。这是指财政预算的安排是详细的,有精确说明的,而且有相应的表式。也就是说,政府各项收支的来龙去脉都是清楚的,有根据的。3、完整性。这是指政府收支都应在财政预算中得到反映,也就是说法规规定的预算收支都应列入财政预算。 4、时效性。财政预算的时效通常为一年。财政预算年度的划定各国不尽相同。中国的预算年度和公历纪年的自然年度保持一致。有的国家的预算年度采取跨年度制,如美国的预算年度从10月1日始至次年的9月30日止。财政预算在年度终了时应做出决算。5、公开性。财政预算在本质上是反映公共需求和公共商品供给的计划。既然政府代表公众利益,财政预算就必须向公众公开,便于公众监督。这不仅有利于政府的清正廉洁,而且有利于预算效率的提高。
 
预算外资金的本质特征是:1、凭借国家赋予的权利,或是国家信誉取得的;2、经过规定程序(包括国家赋予地方政府及税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收取;3、其所收取的收入,单位不能记作单位科目(事业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4、由财政专户拨回单位的财政资金,单位才可按规定记作事业收入;5、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必须编制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6、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必须纳入综合财政计划管理。 
 
三、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预算内资金的管理有三个基本环节:组织收入、拨付支出、预算调整与平衡。
 
(一)组织收入。各预算收入征收机关是执行主体,包括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等。在收入征收的过程中,征收机关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地完成财政收入计划,不得随意增收或减收;征收的收入要直接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国库部门对组织的财政收入要及时收纳、划分和报解,按规定办理收入退库;征收机关、国库和预算管理机关之间要实时传递会计信息。
 
(二)拨付支出。预算支出的执行是支出目标的实现过程。预算管理部门和政府所属的相关公共部门是支出执行的主体。财政部门要按预算计划、规定用途、工作进度和交易合同发出支付命令,国库要根据财政部门支付命令及时、足额拨款,以保证政府部门履行其职能。
 
(三)预算调整。财政预算毕竟是一个收支计划,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各种情况的变化,财政部门要不断地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组织新的预算平衡。所谓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改变原预算安排的行为。预算管理部门在进行预算调整时,所要遵循的法律程序与预算编制程序基本相同。
 
预算外资金管理上存在问题,而且容易产生腐败。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曾于1986年下发过《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对预算外资金实行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据此相继实行了“计划管理,财政审批,专户储存,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但是,十余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财力分配格局和经济活动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已不能保证防范腐败和廉政建设的要求,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针对预算外资金制度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于1996年7月颁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系统地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策措施,指明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工作方向,标志着我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同1986年的《通知》相比,《决定》无论是在管理的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有实质性的突破。主要表现在:(1)从长远发展和整体管理模式上,提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不是使其规模不断扩大,而是最终要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2)在预算外资金的性质上,明确规定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3)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法上,改变过去部门和单位自收自支、坐收坐支的管理办法,要求参照预算内资金管理模式,建立预算外资金的预决算制度。(4)在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上,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及时拨付预算外资金。(5)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办法上,提出社会保障基金在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之前,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